諮商專業倫理守則:
(以下僅摘取必要條款數則)
諮商的目的:
諮商的主要目的在維護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並促進當事人及社會的福祉。
保密責任:
基於當事人的隱私權,當事人有權要求諮商師為其保密,諮商師也有責任為其保守諮商機密。
雙重關係:
諮商師應儘可能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例如下述,但不止於此:親屬關係、社交關係、商業關係、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等,以免影響諮商師的客觀判斷,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親密及性關係:
諮商師不可與當事人或與已結束諮商關係未超過兩年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當事人身心的傷害。諮商師若與已結束諮商關係兩年以上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必須證明此等關係不具剝削的特質,且非發展自諮商關係。
禁止遺棄:
諮商師不得假借任何藉口忽略或遺棄當事人而終止諮商,應為當事人安排其他管道,使能繼續尋求協助。
轉介時機:
因故不能繼續給當事人諮商時,應予轉介。
一、當事人自動要求結束諮商:
若當事人自動要求結束諮商,而諮商師研判其需要繼續諮商時,諮商師應協調其他輔助資源,予以轉介。
二、專業知能限制:
若當事人的問題超越諮商師的專業能力,不能給予諮商時,應予轉介。
三、雙重關係的介入:
若因雙重關係的介入而有影響諮商師的客觀判斷或對當事人有傷害之虞時,應予轉介。
諮商記錄:
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任何形式的諮商記錄不得外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