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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囑,你一定要知道的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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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聽阿霞律師的直播前,對於明天先來還是意外先來有著很深的感觸,追溯我的記憶,最早面對親人死亡的回憶是國小時參加乾爸的喪禮,印象中那時的我小到不能理解死亡是什麼,在喪禮一臉懵懂無知,完全不知道自己在面對什麼,不知道乾媽她們為什麼在哭,還想著為什麼乾爸沒有起來陪我玩?他不是最疼我的嗎?為什麼三位哥哥一直哭?

後來一直到30幾歲才陸續面對比較遙遠的親友離世,最痛的莫過於送走了乾媽與澎湖阿嬤,那種心碎到窒息、哭到氣喘發作的感覺,真的讓我體會到生離死別是多麼的痛苦。

留下來的人要承受著心被撕裂拉扯,無盡的思念伴隨著眼淚,而未來有一天我也會面臨這件事,而我能如何保障我最愛的家人呢?


那麼到底遺囑一定要知道的三件事是哪三件?

一、需要先立好合法的遺囑,目前有五種合法的立遺囑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五種遺囑的法律效力都相同。

1.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親自」書寫全文

載明「年、月、日」,親自簽名

電腦打字雖然方便但不符合法律規定,自書遺囑成本最低但筆跡鑑定才是決勝負的關鐽

2.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遺囑人囗述遺囑要旨

見證人x2見證

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記明年月日、全體簽名

(公證過程見證人必需始終在場)

3.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遺囑人作成遺囑並密封

見證人×2向公證人表示

全體簽名於封面上

4.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遺囑人囗述遺囑要旨

見證人1人筆記、宣讀、講解

記明年月日、代筆人

全體簽名

5.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生命危急、特殊情形

遺囑人口授+ 見證人1人筆記

記明年月日、全體見證人簽名

•遺囑人+見證人口述+全程錄音密封+ 記明年月日+全體見證人簽名

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

公證人的受僱人,也不可以擔任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

至於那種方式較好,請考量自身口袋及將來訴訟舉證

二、實務上常見遺囑無效原因

1.沒有「指定」見證人

2.見證人資格違反法律規定

3.見證人未全程在場

4.公證/代筆遺囑的遺囑人未口述遺囑要旨

5.代筆遺囑的遺囑人未親自簽名

三、要注意應繼分和特留分

應繼分

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比例(民法第1144條有相關規定)

特留分

繼承人應受保障的分配遺產最低比例(民法第1223條有相關規定)

立遺囑人要注意遺囑是否有違反特留分

因為繼承人可以訴訟請求扣減(民法1225條)

如果希望遺產不分給特定繼承人也可在遺囑中具體說明原因

另外有喪失繼承權事由(民法1145第1項)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末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不需案件確定)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重大虐待或侮辱:

以一般人的標準認定,而非以被繼承人主觀為準。再者,被繼承人一定要有表示失權的行為。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最後請先確認有多少財產可以分配,可以向稅捐機關調閱去年度財產、所得清單,還有保險的要保人若和被保險人不同,縱有指定受益人,要保人過世時 ,保單價值準備金仍要列入遺產申報。

接著就是有誰可以繼承財產?繼承人確認可以請向戶政機關請領戶籍謄本(或手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同時對於身後事也可在遺囑中交代,最後慎選一位可靠的遺囑執行人,確保心願可被完整執行,也可以考慮在遺囑中囑託他人代定遺產分割方式

(民法第1165條第1項)

請依據自身條件、能力,即早安排規劃,做好準備才是留給家人最完整的照顧與愛。

謝謝阿霞律師分享最經濟、有效的預立遺囑方式,以及大家經常詢問關於預立遺囑的問題。

遺囑留下的是財產等物質的保障給所愛的家人,但更應該珍惜家人平常的相處、陪伴、互動、美好珍貴有愛的回憶,那是無價之寶❤️

2024.03.13

#靈感日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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