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囑,你一定要知道的三件事
在聽阿霞律師的直播前,對於明天先來還是意外先來有著很深的感觸,追溯我的記憶,最早面對親人死亡的回憶是國小時參加乾爸的喪禮,印象中那時的我小到不能理解死亡是什麼,在喪禮一臉懵懂無知,完全不知道自己在面對什麼,不知道乾媽她們為什麼在哭,還想著為什麼乾爸沒有起來陪我玩?他不是最疼我的嗎?為什麼三位哥哥一直哭?
後來一直到30幾歲才陸續面對比較遙遠的親友離世,最痛的莫過於送走了乾媽與澎湖阿嬤,那種心碎到窒息、哭到氣喘發作的感覺,真的讓我體會到生離死別是多麼的痛苦。
留下來的人要承受著心被撕裂拉扯,無盡的思念伴隨著眼淚,而未來有一天我也會面臨這件事,而我能如何保障我最愛的家人呢?
那麼到底遺囑一定要知道的三件事是哪三件?
一、需要先立好合法的遺囑,目前有五種合法的立遺囑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五種遺囑的法律效力都相同。
1.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親自」書寫全文
載明「年、月、日」,親自簽名
電腦打字雖然方便但不符合法律規定,自書遺囑成本最低但筆跡鑑定才是決勝負的關鐽
2.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遺囑人囗述遺囑要旨
見證人x2見證
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記明年月日、全體簽名
(公證過程見證人必需始終在場)
3.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遺囑人作成遺囑並密封
見證人×2向公證人表示
全體簽名於封面上
4.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遺囑人囗述遺囑要旨
見證人1人筆記、宣讀、講解
記明年月日、代筆人
全體簽名
5.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生命危急、特殊情形
遺囑人口授+ 見證人1人筆記
記明年月日、全體見證人簽名
•遺囑人+見證人口述+全程錄音密封+ 記明年月日+全體見證人簽名
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
公證人的受僱人,也不可以擔任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
至於那種方式較好,請考量自身口袋及將來訴訟舉證
二、實務上常見遺囑無效原因
1.沒有「指定」見證人
2.見證人資格違反法律規定
3.見證人未全程在場
4.公證/代筆遺囑的遺囑人未口述遺囑要旨
5.代筆遺囑的遺囑人未親自簽名
三、要注意應繼分和特留分
應繼分
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比例(民法第1144條有相關規定)
特留分
繼承人應受保障的分配遺產最低比例(民法第1223條有相關規定)
立遺囑人要注意遺囑是否有違反特留分
因為繼承人可以訴訟請求扣減(民法1225條)
如果希望遺產不分給特定繼承人也可在遺囑中具體說明原因
另外有喪失繼承權事由(民法1145第1項)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末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不需案件確定)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重大虐待或侮辱:
以一般人的標準認定,而非以被繼承人主觀為準。再者,被繼承人一定要有表示失權的行為。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最後請先確認有多少財產可以分配,可以向稅捐機關調閱去年度財產、所得清單,還有保險的要保人若和被保險人不同,縱有指定受益人,要保人過世時 ,保單價值準備金仍要列入遺產申報。
接著就是有誰可以繼承財產?繼承人確認可以請向戶政機關請領戶籍謄本(或手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同時對於身後事也可在遺囑中交代,最後慎選一位可靠的遺囑執行人,確保心願可被完整執行,也可以考慮在遺囑中囑託他人代定遺產分割方式
(民法第1165條第1項)
請依據自身條件、能力,即早安排規劃,做好準備才是留給家人最完整的照顧與愛。
謝謝阿霞律師分享最經濟、有效的預立遺囑方式,以及大家經常詢問關於預立遺囑的問題。
遺囑留下的是財產等物質的保障給所愛的家人,但更應該珍惜家人平常的相處、陪伴、互動、美好珍貴有愛的回憶,那是無價之寶❤️
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