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利用權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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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8條訂有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但什麼樣的情況會被認定是利用權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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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權勢或利用機會指的是,⠀
行為人因與被害人間存在特定地位、資格或是職務關係(即法條所示親屬關係、監護關係等),而對被害人有監督、扶助、照顧的權限或機會,⠀
但行為人卻藉著前述關係、權限衍生的權力或影響力,或趁著扶助或照顧被害人的時機,讓被害人無奈而不得不順從(行為人欲發生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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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邊,行為人是否有監督的權限影響被害者是否有服從義務!⠀
🔹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84號刑事裁定中可知,如果被害人是考量與行為人的商業合作關係而接受行為人的行為,不屬於利用權勢或機會。⠀
刑法第228條所示的關係,比較像是學校師生間、廠店的師傅與學徒間的支配服從關係。⠀
🔹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487號刑事判決也指出,行為人對被害者如果沒有法律上或規則上的支配與考核權力,被害人怕行為人生氣而選擇服從,則屬於情感的範疇,不足以成立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但可以試試看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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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行為人與被害人必須具有法條中的特別關係,而且被害人還在行為人的監督、扶助或照護之中。⠀
另外,如果行為人和被害人間曾經有過特別關係,但在行為人行為時,被害人已不屬於行為人監督、扶助或照護者,也無法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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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的被害人應該會有個壓迫感,買賣物品的業務關係,或是自己去外面找一個洗腦大師,洗腦大師說不給我上就不救你,都不算利用權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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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8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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