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台北市長柯文哲警察局長陳嘉昌嚴辦「最高法院」紅線違停並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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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三審不開庭為原則一般民眾很少去,那會進去最高院只剩下補正上訴理由狀交裁判費閱卷,最高法院地址在總統府後門台灣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6號,照片中的紅樓就是總統府,蔡英文跟五院院長行政院長蘇貞昌立法院長游錫堃司法院長許宗力考試院長伍錦霖監察院長陳菊的國家權力中心,坐捷運去當然方便不過騎機車更佳除非你沒機車,出站處捷運台北捷運松山新店線板南線-西門站,2號出口最近但地底上來只有樓梯殘障人士不太方便,那多走幾步路西門站3號出口有電扶梯也不遠。
我常在最高法院附近走動請民眾支持廢除死刑,當然更希望能遇到最高法院刑事庭的法官跟他(她)講解我廢死的理念:李英勇梁宏哲鄧振球陳世淙陳世雄吳信銘郭毓洲林立華洪昌宏林勤純徐昌錦吳燦蔡彩貞吳信銘何菁莪林恆吉吳淑惠許錦印高玉舜陳世雄林孟宜楊智勝王梅英蔡國在林立華蔡新毅蔡憲德莊松泉黃瑞華李錦樑江翠萍朱瑞娟洪兆隆徐昌錦汪梅芬林英志吳冠霆林海祥林瑞斌何信慶謝靜恒沈揚仁楊真明蔡廣昇段景榕林靜芬吳進發李麗珠,我支持廢死的原因主要是判人死刑的過程太過草率,過程往往不符程序正義,有時兇手另有他人但卻把無辜民眾當兇手判處死刑,既然不能100%確信死刑犯都是兇手,也不能100%確認此人真無改邪歸正的可能故要處死,那乾脆全部的死刑犯都一直調查直至100%確信為止,那就是把人關到死刑度最高就是無期徒刑。
我常感嘆沒有程序正義哪來實體正義,我常在最高法院附近走動時常看到,最高法院民事/刑事的相關文書,都是貨車違規停紅線違反交通規則送進去最高法院,依毒樹果實理論(英語: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做證據,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送進去最高法院的文書,就是違反交通規則,就是違法,依毒蘋果理論是不能當做證據的,法院不能據此做出對當事人不利的裁決。所以下次最高法院要把人死刑定讞,那就給民眾死刑審理期間,從高等法院相關卷證由貨車載送欲送進去最高法院分案前一刻開始,每天24小時全程網路直播(live)周邊道路紅線違停情況直至死刑定讞為止,期間沒有任何文件是違規停紅線送進去最高法院,並把所有錄影畫面保存15年放在網路上讓民眾可任意檢索調閱查核,我才認為死刑定讞沒有瑕疵相關證物不受毒樹果實污染都不是違規停紅線送進去的。圖1其它法院公務車違停紅線綠燈已亮但卻仍不駛離,方框所示是因為要送貨最高法院所需文書,時間約每日早上9點過後,民眾假如第一次去最高法院交狀不知路怎走,也可跟在送貨員身後最後終點就是收文處,民眾最好也是左手一大捆右手一大捆這樣看起來氣勢十足官司就像會贏的樣子,但民眾哪來那麼多文件左手一大捆右手一大捆,其實這種size紙箱菜市場一大堆跟菜販一個2元跟他買而後去文具行買白報紙包裝起來那看起來就很像,跟著送貨員進門後交狀時記得叫收文開收據給你,違規停紅線發生車禍也不知責任算誰的?這一大堆文件裏不知有無判人死刑的相關證物;圖2臺北郵局郵務車紅線違停在最高法院大門口,郵差由面對鏡頭右邊的斜坡送貨最高法院訴訟文書,時間每日中午12點30分左右,郵差對附近路況最熟了,假如有人不知道總統府在哪裏那問郵差肯定知道,陸客東南亞免簽證落地簽自由行觀光武漢新冠肺炎(COVID-19)已解封,附近觀光客又多起來,且總統府也無掛顯目招牌不好找問郵差最知道。
其實法院從來不是講公平的地方,台北市民違規停紅線,不是被開罰單就是被拖吊,但在總統府附近最高法院前紅線違規停車,卻不會被開罰單,民眾假如問最高法院的主管,大概會說最高法院的文件比較重要所以可以紅線停車,陸客觀光自由行很喜歡去總統府市政府,也不知有無看到這一幕中華民國最高司法判決機構門前紅線違停但沒有警察開罰單那可證中華民國的法律執行其實都不公平,甚至比中華人民共和國還差,其實民眾也可以學起來,假如迫不得已違規停紅線不想被罰,汽車有前後2張大牌,警察紅線違停都會拍照存證並把大牌拍入,民眾可以利用這點,當你想在百貨公司/電腦街/菜市場違停紅線且人已離開沒辦法移車,可在大牌上面車體鈑金用磁鐵夾住最高法院寄信送達給你的信封,但記得信封不要遮住任何車牌部分否則可能又要被多罰一條,警察一看就知道你車上有最高法院的文件,那應該比照最高法院紅線違停,不得開單。但萬一被開單,民眾仍可向地方法院提起撤銷罰單之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另依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所以收到監理所、交通裁決所的裁決書繳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300元裁判費後書記官寄開庭通知書,在地方法院法官前,民眾就主張(1)警察所拍的違規照片上面真的當時車牌上面車體鈑金就有用磁鐵吸附住最高法院的信封,車上當時真有最高法院的文件,應比照公平原則不予開罰(2)於開庭前幾日,民眾去最高法院大門口拍照,以證實目前最高法院前仍有違停紅線傳送最高法院訴訟文書,故基於公平原則不得開罰民眾。上述方法有沒有「效」不知道,但地院開庭時肯定「笑」果十足,結果最多告輸而已,但撤銷罰單本就少有人成功,不過民眾最少得知一件事,法院其實不會公平,最高法院前紅線違停不被開單,但民眾停紅線卻會被開單拖吊,法律不罰權貴,專罰平民百姓。
至於取得最少2封最高法院寄給你的信封好用磁鐵吸在車體鈑金之上,刑事要上到最高法院都是重罪,不管當原告/被告都是身心俱疲當然不是好方法,所以經由民事取得較為划算,當然你在最高法院有案件故最高法院常寄信給你(妳)當然你(妳)就沒有取得困難,在此講的是一般平民十年難得打一場官司的。民事原則上要超過150萬新台幣才可上最高法院,那地院裁判費接近1%,高院裁判費接近1.5%,還有最高法院接近1.5%,那算一下要接近4%的裁判費,一件150萬元新台幣的案子,要花接近6萬新台幣才上得了最高法院,況且容易打輸花了6萬元新台幣拿到一紙敗訴證明用最高法院的信封寄過來給你。但民事要求對造給付「物」給你且這物照理說價值超過150萬新台幣那仍可上最高法院,譬如對造10年前跟你借數公斤黃金你請求返還;或經營權對方沒核算股份給你你請求股份,但「物」的價值是不明確的不能用來打官司,地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同時核定裁判費,原告不服依民訴法77-1條第4項提起抗告暫不繳裁判費,地院通知要繳抗告費1000元新台幣,民眾說沒錢依民訴法107條提起訴訟救助那案子就會上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駁回訴訟救助民眾不服提起抗告,高院通知補繳1000元抗告費,民眾說沒錢提起訴訟救助則案子就會送上最高法院,最後最高法院駁回訴訟救助會寄信而駁回抗告也會再度寄信,期間民眾有事沒事經過最高法院看一下是否仍有違規停紅線不罰權貴的情形,民眾覺司法不公於合適的時機隨時可向地院撤回起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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