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規引用錯誤,氣到我快得肺癌
最近陪男朋友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開庭,但卻看到一個連國中生不到15歲的小孩也知道法規引用錯誤的例子,故日後網友接到台中高分院的裁定/判決書一定要核清楚是否跟當事人主張一致,若當事人的意思不是這樣,要馬上第一時間異議,開庭時遇到馬上言詞異議,不是開庭時間則遞書狀異議,萬一沒異議官司輸了房子被查封拍賣那就虧大了。這張照片是在台中高分院的3樓民事庭區往2樓刑事庭區所拍的民國109年所拍的,由當事人休息區椅子的樣式也可得知,更早之前的椅子並不是這樣你們可以看台中高分院自己做的簡介畫面中才是更早之前的椅子https://tch.judicial.gov.tw/?struID=3&contentID=22,另民眾也可核對最近幾年台中高分院參訪開庭相關的FACEBOOK現場照片,也一定跟我拍的是一樣的,圖片中C標「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五條」,但下面所引用的菸害防制法全文,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明顯是拿明朝的法律來審清朝的官。不信的話你把這張照片拿給你讀國中的小孩,叫他上網查一下哪裏引用錯誤,十個國中生裏有九個查的出來錯誤點,順便也可觀察你小孩的性向,對這個議題有興趣日後考台大法律系當律師司法官檢察官做總統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的學弟妹,沒興趣則高中就選理工組。照片中才一項法規,卻錯誤一項,錯誤率100%,台中高分院的司法品質可以用此例類推。過去10年那就由2010年起算總計有幾十位幾百位實任法官走過那裏但卻沒有任何一位法官更正引用錯誤,故你讀國中的小孩能查覺這項錯誤那實力就在幾十位幾百位實任法官之上,那未來就栽培為司法高官出人頭地,但這條路上競爭者眾多擠破頭陳水扁考中律師高考當年近1500人報考才錄取10名,我告訴各位父母一條終南捷徑把你的小孩「從小」包裝為與眾不同就像陳水扁大學時期就考上律師高考那樣的與眾不同,簡而言之就好似花錢請行銷公司把你的小孩神話包裝為一位偉人假如沒錢的話那就父母親身塑造小孩成偉人,這樣當上司法高官會省力很多不用硬碰硬跟同年齡小孩捉對廝殺,小孩成長高中入學/大學入學/研究所入學每隔幾年就一個重大關卡,你讀國中的小孩不到15歲實力在幾十位幾百位實任法官之上這就是一個很好塑造偉人的證據能察覺第25條的錯誤,那就帶你的小孩去台中高分院實地拍照,要爭取第一時間因壓克力會很快的被拿掉,小孩的服裝男的就是縮小版的馬英九,女的就穿像蔡英文,好萊塢童星怎穿你的小孩就怎穿,貧窮父母也有優待那就穿學校校服它的評價是中立的因富裕小孩也是穿校服上學,把國中校服洗白一點燙公整一點穿進去台中高分院,但什麼是最重要的?把校服洗白要洗衣時間3小時,等衣服乾要晾一天,燙衣服的時間不計,但壓克力會很快的被拿掉,出人頭地的機會就是因為稀少故才珍貴!結論搶第一時間壓克力沒被換掉之前去拍照才是重要的,小孩校服來不及洗體育課打完棒球回來髒的要死,沒關係這東西不是那麼重要,日後要吹噓就說來台中高分院的路上遇到通緝犯幫忙抓逃犯弄髒。要儘快因壓克力會很快的被拿掉甚至連1天(single day)的時間都不到,法院8點開門則7點30就在外面等候進場,真的沒拍到那也是命,我沒拍到其實別人也沒拍到那立足點平等。萬一門外排一長龍的父母像高中聯考一樣,沒關係大家是亦敵亦友的策略夥伴,一盒名片有100張,爸爸帶1盒媽媽帶1盒則最多可對同場200組父母散發名片,在場人士競爭的是同一筆資源但這群人只佔法律學系申請入學的1%但卻把全臺灣法律系申請入學的好處全佔光了,其餘99%的人再爭食殘渣,老實說在場的每個小孩都是贏家,日後一人是司法王另一人是司法后另一人是司法教父,天下都由我們這一群人來瓜分,其餘99%的人再分食剩的。為怕沒拍到那事先打電話問台中高分院,這些壓克力是否拿掉了再前往,這不是好主意本來沒拿掉經你電話一問也要拿掉。那萬一壓克力拿掉了去台中的交通費不就白花了,以考大學為例單一科系報名費千元上下,住宿費、交通費,電信費外加家人同行,應考一個科系就要好幾k,萬一報考的科系增加費用再乘數倍,有法律規定報名一定要錄取嗎?沒有,全部皆不錄取也有可能,去台中高分院抱持郊遊的心不用住宿當日來回,沒拍到當做參訪法院,損失不算太大,栽培小孩花這一點錢值得的。那需不需要告訴小孩子去台中高分院跟3塊壓克力(加上最底下開庭進行中這塊,其實有4塊)拍照的事?這點蠻重要的決策,囝仔人有耳無嘴,小孩隨便講一講結果害父母留在台中過夜,小孩只能自己先坐車回去,人非聖賢父母總有一些缺點,爸爸喝酒媽媽賭博,肯定平日被親朋好友再三指責,曾經有此一說會帶小孩去台中高分院跟3塊壓克力拍照,那一定是注重小孩教育的高級知識份子,怎可能身染惡習喝酒賭博,但高級人物的缺點反而會被眾人拿放大鏡檢視,你看立法委員是聖人才可選上但還不是索賄收賄,所以決策是否告知你的小孩此行目的:你的小孩是否曾自動自發說謊話替父母緩頰?年紀小小親友罵你爸不要喝酒誤事,你的小孩沒人強迫就說這些酒瓶是別人丟在樓下,我爸怕引起交通事故拿上樓,不是我爸在喝的酒,能有此超乎年齡的成熟舉動父母才告知去台中高分院拍照跟之後大學申請人學的關係。注意要有「實績」,不是「我認為」我的小孩「應該會自動自發」說謊話替父母緩頰,這東西不準。身為凡人不可恥,小孩是凡人那就說爸爸涉入一場小擦撞車禍是經過的路人今日要去作證,你陪爸爸去看一下世面,之後有好幾年的時間再慢慢跟你的小孩講前因後果。
進台中高分院有人問進法院做什麼就說陪人開庭;過金屬探測門被「嗶」問你身上有無金屬器具(應該是指手鎗)就說沒有;問有無帶攝影機就說沒有,沒錯這是事實父母身上真的只帶手機;「行李」掃x光當然不能有照相機之類不然會被為難,所以照相機不可放在手提袋之內;我沒遇過有人被問是否要進法院拍照,問題不能亂問會被告的,又沒法律規定法院樓層間不可拍照,民眾自己去看台中高分院的facebook還不是貼一大堆在網路上讓民眾公開觀看,真的有人問就說沒有,進法院等候時間極長很無聊也沒事可做修cmos晶片沒法律規定在法院不可修手機。過程速戰速決2分鐘以內解決最佳,進門右手邊樓梯2樓馬上就到現場,但不要因求快故緊張以致快門鍵忘了按如此離譜的錯誤,假如夠快沒任何人察覺時就離開法院,其實什麼為難事都不會發生。那身為家長的你是否是位緊張的人,有個判定方法,我問你是否下班後有超過10次請警察朋友吃飯的經驗,假如沒有那推論社會經驗不足,這類父母因緊張有80%會犯下忘了把這3塊壓克力同時入鏡的錯誤,回家後才發現照片中只有小孩。取景畫面就這幾塊壓克力佈告全部入鏡,而後你的小孩全身入鏡,由各個不同角度拍攝,注意安全摔落樓梯死傷重殘這沒有國家賠償適用的況且你的小孩也非培養為特技演員不需有危險的拍照角度,其實照片一張就夠了幾百張最終也只選一張為代表,多拍幾張無非減少自身的失誤例如忘記插記憶卡鏡頭沒切換焦距沒對到,過程中要把閃光燈關掉才不會驚動到其它民眾,不要發出巨大聲響這裏不是風景名勝這是判人死刑的公堂;不知情民眾詢問拍照動機則小聲回答拍完再告訴你,一拍完則馬上很快的速度離開現場,法院不是講究誠信的地方它是講勝敗的地方;有穿制服的人問父母是否在拍照,則回答是玩game沒在拍照,已拍到則馬上離開法院,沒拍到則等穿制服的人走離再拍,但民眾沒第二次機會了,放鬆心情,小孩跟3塊壓克力同時入鏡有按下快門鍵拍了好幾張,那夠了趕快離開台中高分院,等第2次穿制服的人再來那下場就不好說了;若陪小孩有超過1個以上的大大,則其餘大人注意現場維持若遠方有推定來意不善的人前來則馬上叫停往出口走去,是(1)已拍到就此離開法院(2)沒拍到尚需補拍先逛地下室再回頭補拍,由父母當場判定;就真的萬一有人叫你刪除照片,除非別人看到你的手機lcd有拍照的確實證據,不然父母就說沒在拍把手機收進去口袋,法院不是講究誠信的地方它是講勝敗的地方。
拍到照片了接下來就是申請入學的造神企畫書,找行銷公司幫忙,過去10年來總計有幾十位幾百位實任法官走過那裏但卻沒有任何一位法官更正引用錯誤,故可證你讀國中的小孩不到15歲實力在幾十位幾百位實任法官之上,這是很偉大的成就足以當造神的有利證據,那要把整個故事前後連貫起來有引人人勝的情節,還要穿插一些有力人士的推薦拍成4k影片才能讓書審教授印象深刻,行銷公司會依家學淵源父母親職業量身訂做一套偉人傳記,爸爸在雞肉大廠任中階主管那故事情節就跟爸爸是化工廠廠長有很大的不同,但劇情有1%是重疊的,重疊的部分:我(指這位國中生)在台中高分院遇到一對男女,我們之間因xxx事件而有對談,因為yyy我把台中高分院第25條引用錯誤的重大發現告知那女的,結果幾年幾月之後我在網路上竟發覺有人竊盜我的idea,是那個女的抄我的,我(指這位國中生)才是當初提出這驚人發現的原作者。窮人子弟請不起行銷公司包裝那就人/事/時/地/物交待一下,一個小孩怎沒事去台中高分院交待清楚?袓父得肺癌逝世7年父親深受肺病所苦故想尋求各級法院的訴訟輔導對大菸商提告,在現場遇到一對男女其中女的……。
這個偉人傳記,沒有人規定全台灣「只有一位」國中生幾年後的大學申請入學能主張,某校熱門法律系這階段開放20個名額申請入學但卻有200位考生競爭激烈,結果200位申請人交出的書審資料中竟有7位主張台中高分院的驚人發現他才是原作者,那個在網路上貼文的女的是抄他的idea,其實這沒什麼諾貝爾化學獎是可由多人在同一議題共同獲獎且得獎人之間之前互不認識,學理上與實務上是可以在不同的時空,「不相干」的個人就「同一議題」分別作出「同樣結果」的驚人大發現。況且這7名考生都有交出小時候去台中高分院拍照的證據,明顯是陳舊照片不是近期拍的這東西也難以作假,那照法學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教授是判官不能舉證本案唯一證據即這張陳舊照片假造,那只能信服考生的主張為真。但物以稀為貴會不會知道的人一多就不值錢就沒有效了,這東西不見得,拍電影/電視劇/話劇/短劇「三國演義」這個老掉牙的劇本古今中外不知被拍了幾百片,「痛失街亭, 諸葛亮揮淚斬□□」,這個填空很多人都填得出來,大家所熟知的事情代表市場大需求大,有一大票鐵粉絲在有個基本盤存在,故拍三國演義10片中有8片是賺的;相比,台灣是運動弱國,拍運動相關的電影/電視/話劇/短劇,10片中有8片是賠的,藝人澎恰恰投資拍攝棒球電影《球愛天空》票房極慘,把澎恰恰害到破產即是一例。
考生主張台中高分院事件他才是原作者,那個女的是抄他的idea在網路上貼文,面試時教授會怎問?社會經驗豐富的教授會當做沒看到的,略過這整段不會提問任何問題,那何謂社會經驗豐富?有無辦法得知面談當日全部教授的姓名,查一下哪些教授之前曾因案被判過刑被羈押過?比較有爭議的是少年前科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很少人知道,那些人才知道實任法官的可怕,可以奪去一個人生命的所有,教授被小20歲的女研究生告性侵,事實是什麼只有神知道,判決書判有罪那人生一切都完了,教職被開除老婆跟他離婚父母斷絕親子關係小孩拒絕承認有這種爸爸財產被查封拍賣,實任法官擁有的權力只有這些有社會經驗的教授才知懼怕,而這名考生假若真的是台中高分院事件原作者,國中生時所擁有的法學素養就在幾十位幾百位實任法官之上,是很令人發抖的一件事。故假如面試時考生看某位教授從頭到尾一直在發抖,那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證據心證法則」,考生可以推論該名教授之前曾坐牢過故看到你好像看到鬼一樣懼怕的要死,但這件事終生埋藏在心底不要跟任何人講。某日真的入學這個學系透過其它教授得知,從大一同班到目前留任原系任教職已十年,我的研究室就在他對面我最長沒看過他的時間是3星期,他什麼時候被抓去坐牢我怎不知道?答案可能是這名教授大學入學前觸犯少年事件處理法被抓進去監獄關押過。
敢對這議題提出問題的老師,大概是初任教職的助理教授,人生正處於甜蜜期擊敗幾十名博士獲取這令人稱羨的職缺,目前正準備結婚置產買房,這類人尚不知權力的可怕。問的問題不外乎「基於幾十位幾百位實任法官的失誤,就聲稱是你的重大發現,你這行為分明是踩著別人的屍體往上爬,算什麼英雄好漢?」(考生心裏暗念絕對不可講出來)『你連考了好多次司法官特考都名落孫山,才改攻讀學位找人生第2條路,你幾年前通過博士學位口試doctoral thesis oral defense必考題你的研究跟之前學者所做有何創新的發現?為何要頒發博士學位給你?講了一大堆所謂的創新發現充其量也只是推翻過去『區區』3~5名學者的論點,你還不是踩著別人的屍體往上爬,還敢說我!我可是幾十位幾百位實任法官比你偉大多了』(考生含著笑容制式回答)『我在國中一年級校慶時於側門外對不特定入校參觀賓客曾演講「公平之死在於公正」,公正的法規民眾才會遵從,天底下的人皆守法那法官這職業就會消失,而以公平號稱的法院因沒人提告就會人去樓空拆除變為公園,上述觀點是我12歲時於學校側門外首先演講提出,幾年後我在高中生3天2夜法學研討營聽到有人跟我持同樣的觀點,那是別人抄我的idea,並不是我抄他的。台灣成年人近40%有吸菸習慣,台中高分院錯誤的法規影響到千萬人的福祉,竟然訂定吸菸區禁止吸菸的規定,顯然是不公正的法規欺負廣大的吸菸人口,難怪轄區內爭訟一堆』
助理教授又問「民法規定滿20歲為成年人,請問你民眾滿幾歲可獨自一人不用法定代理人陪同去地檢署提告?」考生回答『依刑訴法第232條小嬰兒爬得進地檢署,話說得清楚,就可提告不需任何人陪同,故刑事提起告訴年齡沒有限制』
助理教授又問「你口口聲聲說別人抄你的idea,你又那麼偉大國中一年級就可提出流芳萬古的法學精論,那你為何不獨自1人於國中時去地檢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考生回答『我對目前刑事體系不表贊同:(1)把一個人判刑抓去關,那犯人就會丟了工作,出獄後因有案底故也找不到工作,只能再度從事犯罪維生,如此惡性循環罪犯終身只能靠犯罪為業(2)把人入監則他就沒有生產力需全體納稅人去養他,入監的人愈多則國家財政就愈惡化,易科罰金國家表面上有一筆金錢收入又不用花稅金養囚犯兩頭賺,台灣目前監獄滿了,需持續有人非罰金刑但可易科罰金故不入獄,竊盜犯為籌這些代金需偷更多的東西,而國家拿到這些易科罰金財政狀況變好請更多司法人員去對更多的民眾易科罰金,又陷入惡性循環免坐牢代金絕大部分由民眾犯罪籌得。基於上述2點我對目前的刑事體系不滿故暫不提告,待我入學後馬上草擬刑法修正案,日後再告』
助理教授又問「你的刑法修正案有何具體內容?」考生回答:『主要具體架構為我國二時於新任市長就職典禮前1小時於會場外人行道對行人邊發傳單邊演講的題目「刑法論刑為下下策,行而不刑為上上策」,我認為整本刑法在講論罪科刑,什麼樣的罪搭配什麼樣的刑罰是天底下最差勁的刑法,它會產生我上述的2個弊端(1)有案底出獄找不到工作終生只能靠犯罪謀生(2)易科罰金竟成鼓勵犯罪的間接幫兇。最完美的刑法是「公權力介入民事回復犯罪前原狀,但又不判人刑」,那犯罪就好像沒有發生,警察的人力就精簡許多法院也能裁撤大半單位。具體作法主要有2大項「刑事犯罪民事化」「下放人民大赦權」,整本刑法有極大篇幅的但書是講哪些罪在哪些狀況下不進入判刑程序,但同時間公權力又介入被害人的回復原狀民事訴訟,用實例來說明,車禍過失傷害偵察過程沿用現存檢察署體系,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為「刑事犯罪民事化」轉折點,法官審視本件符合新編刑法(這本刑法尚未誕生)眾多民事化但書規定是否符合其中任一項,若有符合則裁定進入民事化,由檢察官用國家的預算替民眾打民事一審二審三審最終替民眾拿到賠償交給民眾,若民眾就民事請求項目跟檢察官意見不一,譬如檢察官不替民眾請求車禍臉部整型美容費用,那民眾最晚於檢察官代位民事求償三審確定後2年內可提起民事差額之訴,目前現存法律是「刑附民」但要民眾自己去告民事,請(1)王牌大律師(2)小牌律師(3)民眾自己來告民事,拿到的賠償總是有差,不然的話王牌大律師豈不沒存活的空間,故民眾沒錢請律師事實上也拿不到好的賠償條件,而刑附民免裁判費目前也只有第一審,二三審照樣要繳裁判費,那種車禍成植物人幾千萬賠償金的裁判費就是很大的負擔。而符合「刑事犯罪民事化」但書規定最大機率由「下放人民大赦權」達成,車禍被害人可提告訴對加害人請求判刑是現存法律,新編刑法(這本刑法尚未誕生)被害人提起告訴於刑事第一審如上述民眾多拿一個權益是檢察官用國家的力量替被害人打民事官司,但被害人喪失一個權益是不能獨立請求刑事庭對加害人判刑,被告可經由被害人住居所地+犯罪發生地該村里百分之10以上公民連署就可免除刑庭追訴。而無被害人的國家法益受損例如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則大赦權的行使是被告發起犯罪發生地該村里百分之5以上公民連署就可免除刑庭追訴,而檢察官就代位犯罪發生地該村里跟加害人要民事賠償於每年12月底年未時村里民就有「犯罪賠償金」現金入袋。現存酒後駕車若處刑事罰的話罰金也是繳給政府,而犯罪發生地的里民冒著被車撞死的危險是沒拿到任何賠償,「下放人民大赦權」當然是有條件限制,初犯/二犯/累犯條件愈來愈嚴甚至不再適用,而小罪/大罪就公民連署人數及所涉及的公民居住區域面積當然依罪各有不同。現存刑事訴訟法被害人得為告訴目擊者得為告發,但不相干人是什麼意見也不能表達,而總統依憲法第40條對從未謀面的人有大赦之權,故是否修改憲法第17條為「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大赦之權。」值得商議,但總統可包山包海對任意情況大赦,而公民享有的大赦權是極端受限的』
助理教授最後一個問題「你13歲國二所發表的演說『刑法論刑為下下策,行而不刑為上上策』,你是否又聽聞別人抄襲你的idea,個人申請其它學校法律學系入學?」考生回答『這理論一般民眾聽不懂我在講什麼,能聽得懂我在講什麼的也惟有曾拿過法律學位的人,法律人聽到一半就嗤之以鼻笑說『你這不是鼓勵民眾犯罪』,故聽不懂的人無從抄起,聽得懂的人覺太標新立異也沒人敢抄』
圖片中A標「本辦公大廈禁止吸菸」,而B標「吸菸請至一樓外吸菸區」,A的話依其字義所提是大廈基地面積所圍的投影皆禁止吸菸室內禁菸室外禁菸騎樓禁菸,但B卻說一樓外吸菸區可吸菸,惟一樓外吸菸區仍是辦公大廈範圍(由五權南路所見臺中司法新廈這面牆的裏面)依A的解釋是禁菸,A與B是互相矛盾讓民眾無所適從,產生「吸菸區禁止吸菸」這值得玩味的結果。且吸菸區也不設遠一點竟設在人員往來必經之處,我每次進出台中高分院就一定要經過那裏聞到菸味,會使民眾得肺癌的機率提高。但最少有個好處罰的比較少,民眾在台中高分院轄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苗栗縣被裁罰,可把這照片拿出來,請求照上面裁罰,罰單應該是手寫的,並非電腦帶的,金額應該是不受電腦程式限制,主張衛生局公務員只能罰這樣,不能罰更高,若雙方對法規引用有爭執民眾就說是衛生局比較大還是法院比較大。粗糙的司法品質 法規引用錯誤,還敢拿錯誤的法規來罰民眾,不怕引起民眾抗爭暴動,二二八事件也是因菸品而引發,一個微小的菸品竟引發那麼大的二二八事件本省人外省人互相指控對方屠殺,超過很多人當初的想像。我的朋友是進口大菸商辦公室裏的一員平日穿低胸迷你裙在賣菸外型比我亮麗很多,她LINE給我下述的DATA:劉延村劉福聲黃秀得蘇達志顏南全林大洋鄭傑夫蕭艿菁滕允潔陳玉完劉福來梁玉芬詹文馨周玫芳盧彥如,朋友說上述人員對菸害防制法有研究,25條究竟錯在哪裏可問這些人。這篇貼文某些法學論點,是我在台中高分院跟國中生聊天所聽得,我是覺很奇怪怎法院會有小朋友前來,故會前去搭訕,也順路得知目前學童的法學養成教育。
另司法判決書也很多對菸有誤解,「菸」部首是草字頭,代表是用草本植物菸草所製的物品,宜用這字代表日常我們所熟知含「尼古丁」抽了會得肺癌的物品,「煙」部首是火字頭就是國慶日放煙火之類,
林慧貞所判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易字第 726 號刑事判決:「證人即店員丙○○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94年08月14日14時左右,伊人在大里國光「肯德基炸雞店」二樓打掃廁所,當時被告在廁所裡面抽煙…」,這裏抽煙宜改為抽菸,才可依菸害防制法管轄民眾,否則民眾說天底下又無煙害防制法故為何我不可抽煙,沒選用到最合適的字,一審二審三審收文收狀書記官制作文書法院通譯錄事忙開庭,最後拿不出煙害防制法使民眾信服,當初用菸不就沒事了。
菸害防制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
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
等。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
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
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二 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第 4 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
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
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
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
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
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
、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
。但雪茄不在此限。
第 6 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
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
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
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
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
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
在此限。
前項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其最高含量與其檢測方法、含量標
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下列資料:
一、菸品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二、菸品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前項申報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必要時,並得派員取樣檢
查(驗)。
前二項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
、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
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第 10 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
三條意旨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
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第 三 章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 12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 13 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第 14 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
品。
第 四 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 15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
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
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
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
,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
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
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
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
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
、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
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
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
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
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
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
處。
第 17 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
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 18 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
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
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第 五 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導
第 20 條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第 21 條
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得提供戒菸服務。
前項服務之補助或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
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等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
象。
第 六 章 罰則
第 23 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4 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
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25 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者,按次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取樣檢查(驗
)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6 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
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28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
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
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
人。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9 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30 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31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32 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處罰者,得併公告被處分人及
其違法情形。
第 33 條
本法所定罰則,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4 條
依第四條規定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
生保健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
業務。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35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